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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虹高级中学章程
(2011年12月30日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北虹高级中学,是一所公办高级中学,隶属于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第三条.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虹口区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和谐的发展。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目标:创建育人为本、特色鲜明、设施先进、运行高效、民主开放的现代“有效学校”,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学校的培养目标: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为“有知识、有道德、积极的公民;品鉴艺术,有美学视角的生活者;追求卓越,能适应未来挑战的终生学习者”。
第八条.学校校训:学会学习、善于适应、勇于创造、乐于奉献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学校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校长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四)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五)负责总务后勤工作;
(六)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党派活动;
(七)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其主要职权为:
(一)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
(三)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四)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管理、使用学校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七)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团结教育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由校长主持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后由校长决策。校长根据管理权限,将校务会议讨论的有些重大问题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办公室、信息科研室、教导处和学生处四大职能部门,其部门主任对校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校长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可提议增设、撤销、更名学校职能部门,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实施。
第十六条.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章学校课程与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校本课程体系,合理安排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等特定情况下使用外语。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教育科学研究,整合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重提高学生的学力,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做好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教师及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根据虹口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也需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学校成立教职工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向校长提出建议,经校长决策后由校长代表学校与教师及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二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亲身经历、体验感悟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为社区服务,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第九章学校校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办学由政府投资。同时,学校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对学校发展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关会计事务、财务结算等事项,由虹口区教育财务中心代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学校指派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各项设施、设备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如发生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的,将及时制订善后处置的方案并提供学校财产清单,报虹口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章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办学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虹口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实行政府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校校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南浔路281号,邮政编码为200080。
第四十五条.本校校徽、校旗和校歌见《上海市北虹高级中学校徽》、《上海市北虹高级中学校旗》和《上海市北虹高级中学校歌》。
第四十六条.本校创办于1874年,前身为圣芳济学院。本校校庆日为9月21日。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是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根本依据,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其他校内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凡有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等相抵触之内容,均以后者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五十条.本章程报虹口区教育局核准并备案后即生效,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