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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虹高级中学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10-11浏览量:8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贯彻“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精神。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为师生员工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  学校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六条  学校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学校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工作用语用字。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教师论文及各种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教师论文及各种汉语文出版物中如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必要注释。

 第十一条 学校广播、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二条 学校各种招牌、告示、标志牌等如需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 学校要求校办、教导处、学生处、档案、卫生、图书馆等各处室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学校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学校各个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学校招牌、告示用字;

   (四)学校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名称,年级、班级标牌等;

   (五)在校内使用的各种教学用书及练习材料等。

第十五条 校内信息中心工作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属于文物古迹的;

   (二)师生员工姓名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名人名家题字、题词、招牌的手书字等;

   (五)出版及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第十八条  教师及各处室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并督促其达标。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定期召开相关会议部署总结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负责规划指导学校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并负责监督监测学校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负责管理和督促学校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语委办设立语言文字工作专管员一名,由联络员担任,负责区校联络工作,对学校语言文字应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并负责监督推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语委办协同教导处、学生处管理执行学校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语委办协同教导处,提醒督促普通话水平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及时培训并参加测试。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规范用语用字纳入教学管理中,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教育中使用普通话,在板书、批改作业、家校联系册等中写规范字”,有检查落实措施,作为教师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中将规范用语、用字作为考察指标之一,并积极检查落实。

第二十九条  将规范用语用字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求各科教师各科教学都应注重加强对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因地制宜地展开教学,鼓励教师撰写相关专著和教育实例。 

第三十条   要求语文教研组发挥语文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正确把握语文学科和其他各科的关系,注意激发学生学习母语的兴趣,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夯实学生规范用语用字的能力,鼓励语文教师撰写相关专著和教育实例。

第三十一条  要求英语教研组在英语教学中正确把握英语与汉语的关系,鼓励正确合理的双语教学,鼓励英语教师撰写相关专著和教育实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规范用语用字纳入师资管理中,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学习、职后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内容;并将其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等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规范用语用字纳入学生管理中,要求学生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加强语文综合能力,“在必要场合自觉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是我校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先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规范用语用字渗透到学生素质教育、德育管理和社会实践中,要求每学年在校园内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三次,并认真开展每年一次的“推普周”活动。鼓励师生积极参加社会语言文字工作(如:啄木鸟活动等),在实践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鼓励在素质教育中培养学生的规范用语用字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语言文字专项工作,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师生员工均可提出批评指正,对拒不改正的,均可报请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均予以表彰奖励。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北虹高级中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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